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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rams | 3rd Feb 2008 | 時評 | (495 Reads)
 在網上發佈藝人床照而被拘捕的裝修工人,我不會指他「抵死」,我相信他只是在湊熱鬧,抱著「人做我做大家happy」的心態去做這件事。錯在他判斷力不足,低估了當事人對「真相片」比其他合成照的反應大得多。「出得黎行,預左要還。」雖然他不是「出黎行」,但亦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上責任,只是這一次的責任是刑責。

 常常有孩子在做錯事後被父母或老師責罰時,都會以「其他人都有做啦!你又唔罰!」作為抗辯,挑戰處罰的正確性。「一單還一單,如果證明到其他人有犯規,一樣會罰。不過,你確實犯了規,所以現在就要罰。」這是大部份父母或老師會清楚的處事原則。可是,現在竟然有那麼多人(當中應該有不少是成年人),竟然指責警方拘報上載淫褻物品是「拉錯人」,是多麼令人費解。

 我不是指警方無錯,警方實在做得不當。不過,錯不在「拉錯人」,而是「拉得少」。警方確實只是找來一個轉載者「祭旗」。既然有巿民報案指出有人上載淫褻物品,那麼就應該根據討論區上的IP,將所有曾上載淫褻物品者一一拘捕,我看最多也不過是一百幾十人,大部份巿民其實都是「自私」的黑洞(有入無出)。對轉載者,「拉得少」是錯誤,對眾討論區中的大量淫褻物品視而不見也是錯。巿民應該責成警方大力掃蕩境內的討論區,將犯法者繩之於法。

 那麼多網民出聲援那個轉載者,是應該的,至少可以為他們自己贖罪。沒有下載者的「Thank you for sharing」、「 十卜啊!」(support)、「好索呀……謝謝分享」,哪有那麼多人有動力去上載轉載?

 


[6] Re: 達奇‧雞
達奇‧雞 :
就像從前BT事件一樣啊...
不過我覺得警察很厲害, 那麼快就能查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案情, 現在應該沒人會說那人是無辜呢
其實, 小孩子最喜歡拿別人的卷子去跟老師討分數, 覺得跟人家的答案差不多, 所以自己也應該可以有人家的分數呱~

由於在討論區留言會留下IP的資料,只要討論區的負責人合作就可以掌握到。然後去ISP,就可以知道誰人使用那個IP,再將MAC ADDRESS的記錄與疑犯的電腦印證,事就成了。

Abrams
[引用] | 作者 Abrams | 4th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5]

就像從前BT事件一樣啊...
不過我覺得警察很厲害, 那麼快就能查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案情, 現在應該沒人會說那人是無辜呢

其實, 小孩子最喜歡拿別人的卷子去跟老師討分數, 覺得跟人家的答案差不多, 所以自己也應該可以有人家的分數呱~

達奇‧雞
[引用] | 作者 達奇‧雞 | 3rd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4] Re: UncleRay
UncleRay :
沒人認為"拉錯人"吧! 你在那處看到?
我認為問題係係標準, 罰則不一, 警方濫權.

拉了不該拉的人,就是拉錯人。各大討論區確有很多人認為不該拉這位仁兄,警方卻拉了,那就是「拉錯人」。

警方的問題確是標準不一,放生了其他在網上發佈淫褻物品的人。不過,警方不是濫權,因為警法做的都是他們應該做的事,他們沒有運用任何他們不該用的權力。其實,警方的錯是一直都對網上發佈淫褻物品視而不見,未有好好運用該行使的執法權力。

Abrams
[引用] | 作者 Abrams | 3rd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3] Re: 艾力
艾力 : IN CHARGE 一個人聽說要花40萬,告百多人﹖香港不應花那麼多納稅人金錢在無謂事件上。拉到始作俑者奇拿及一些黨羽已經OK,那百多人只是無知貪玩罷。

你說的是,成本很高。不過,有人報警,有人犯法,雖然誤中副車,但也是在調查的過程中找了出來,一併送上法庭就是了。警察的工作是執法,至於是貪玩還是其他原因,判輕判重就看法庭的處理。

Abrams
[引用] | 作者 Abrams | 3rd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2] WInter

沒人認為"拉錯人"吧! 你在那處看到?

我認為問題係係標準, 罰則不一, 警方濫權.

UncleRay
[引用] | 作者 UncleRay | 3rd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

[1]

IN CHARGE 一個人聽說要花40萬,告百多人﹖香港不應花那麼多納稅人金錢在無謂事件上。拉到始作俑者奇拿及一些黨羽已經OK,那百多人只是無知貪玩罷。


[引用] | 作者 艾力 | 3rd Feb 2008 | [舉報垃圾留言]